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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春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 2025-06-04 点击:


 

 

 

 

 

 

 

 

伊春职业学院文件

 

 

 

 

伊职院发〔2025〕5 

 

 

 

关于印发《伊春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春职业学院

2025  5  29 日

 

 

 

 

 

 

 

 

—1—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 好教风校风,推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 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 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从事教学、教学保障等工作人员对正 常教学工作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在教学场所或教学 过程中造成不安全事件或违纪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两大类别,即理论与实践 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统筹负 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一)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 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纪委、教务处、人事处(党 委教师工作部)、二级学院(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 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 在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各项事务,二级学院 (部)和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和本办法之规定共同配合。

 三)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在学  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学院/  部所发生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部) 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 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本办法所列情形之外的 教学事故, 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指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

第二章 理论与实践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 社会公序良俗的;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 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授课 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 2 次(含)


 

 

 

 

 

 

 

以上,或调、停课后未补课 2 次(含) 以上的。

 四)在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擅离职守,或 因错误指导、管理疏忽形成安全隐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 重人身事故的。

 五)学期授课计划(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完成 不足 2/3(含)的。

 六)体罚或辱骂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重影响课 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 1 次(含) 以上,或调、停课后未补课 1 次(含) 以上的。

 二)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的。

 三)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 10 分钟以上的。

 四)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讲课内容中出现重大错误 的。

(五)整学期未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要求布置作业(实习 实训报告)或未批改作业(实习实训报告)的。

(六)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

(七)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或一般人身事故的。


 

 

 

 

 

 

 

 八)学期授课计划完成不足 4/5(含)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提交学校及二级学院(部) 要求 送交的教学文件和资料,拖延 2 周以上的。

(十)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擅自使用教材的。

(十一)不服从学校或开课单位教学工作安排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合班或分班上课的。

(十三)其他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影响课堂 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课或找其他教师代课 1  的。

 二)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含) 以内的。

 三)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 10 分钟(含) 以内的。

 四)上课无教案、教材及课程标准、课程整体设计等教学 文件,授课随意性强,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五)未经审批改变授课方式,将线下授课改为线上授课 的。

 六)在课堂上(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使用手机 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事项,影响教学的。

(七)衣冠不整、形象不好或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讲课内容中出现严重错误 的。

(九)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 守,造成设备损坏的。

(十)实训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训仪器设备准备好,影 响实训课正常进行的。

(十一)不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或教学信息,致使所填教学内 容无法反映教学进程的。

(十二)整个学期所布置作业的 1/3(含)以上未批改的。

(十三)漏订、错订教材,使学生上课 1 周以上无教材可用 的。

(十四)因教师原因遗失学生作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影响课堂 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试卷出错或其他原因,造成考试无法进行的。

 二)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纵容、袒护、参与学生作弊, 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的。

 三)试题有重大错误,错题分值在 20 分及以上且考前未 及时发现的。


 

 

 

 

 

 

 

 四)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试卷,或在评分及成绩填报中 弄虚作假的。

 五)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顶替监考 2场及 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或提交学生成 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3 周及以上的。

(七)其他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交付或印刷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试题有严重错误,错题分值在 10 分至 20 分且考前未 能及时发现的。

 三)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顶替监考 1  的。

 四)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5 分钟(含)以上的。

 五)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出现差错,擅自提高或 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0 分及以上的。

 六)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科目,严重影响考试正常 进行的。

(七)在监考和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或提交学生成 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1-2 周的。


 

 

 

 

 

 

 

(九)考试试题与上一次(上学期)内容雷同率超过 1/2或 A、B 卷雷同率超过 1/2 的。

(十)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被巡视人员查出 2 以上作弊 的。

(十一)其他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5 分钟以内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点 的。

 三)监考人员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或从事与考试无关 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监考或监考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未按规定监考,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 符的。

 六)未按照课程考核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考核方式的。

(七)无考核记录,随意给定学生平时成绩的。

 八)未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的。

(九)填报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出现漏报、错报、  失的。

(十) 出卷教师的试题有错误,错题分值在 10 分以内且考 前未能及时发现的;试卷审核不认真,造成试题错误或分值差


 

 

 

 

 

 

 

错,考前未能发现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且不履行规定程序,未按规定时间送交 试卷、学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3 天至 1 周的。

(十二)考试试题与上一次(上学期) 内容雷同率超过 1/3  A、B 卷雷同率超过 1/3 的。

(十三)其他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  会负责认定。教务处是学校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的常设机构,负 责处理教学事故报告的接收、提交转交、通报反馈等程序性工 作;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的等级 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应及 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接到报告或通过检查发现问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 附件 1) 反馈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对所报告的情况进行核

查, 并将核查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在接到《反馈表》之 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学  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 附件 2)


 

 

 

 

 

 

 

反馈至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接到《通知 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本人若对事故认 定无异议, 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向校长办公 会提出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建议;如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提出纸质 复议申请, 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决定后,教学事故由教务处 负责处理,出具《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4),并将《通知书》移交责任人所在二级教学单位(部门)。

第十七条 责任人所在二级教学单位(部门)要在学校做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责任人本人, 责任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  期。责任人所在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将《通知书》送达回执  收回并交由教务处存档。责任人拒绝接收《伊春职业学院教学  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的, 由责任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通知书》   在责任人所在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即视为送达。教学事故  处理后,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交人事处(党委教师  工作部)备案,做为评奖评优、绩效工资等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对教学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如下处 理: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优,扣发一个 月校内课时津贴;若是外聘教师,则扣发 15 课时的课时津贴, 并视本人态度决定今后是否聘用。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者, 当年考核不能评合格,扣发 3 个月校内课时津贴;若是外聘教师,则扣发 30 课时的课时津贴, 下一学期不再聘用。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合格,两年考 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扣发全年基础绩 效,视情况严重程度可以调离教师岗位;若是外聘教师, 则扣  60 课时的课时津贴并立即解聘。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检查,并在全校范围内通 报。事故责任者本人、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  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对事故责任者本人从重处罚,对相关单位、 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 2 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 学事故处理; 同一学年内累计 2 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


 

 

 

 

 

 

 

事故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事宜,由教务 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原《伊春职业学院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若干规 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涉及师德师风问题和违规违纪类事故由人事 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学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1.《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

2.《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

3.《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4.《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存根》

 

 

 

 

 

 

 

 

 

 

 

 

 

 

 

 

伊春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5  5  29 日印发


 

 

 

 

 

 

 

附件 1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

信息 来源

 

报告 时间

 

信息内容

 

处理要求

 

          认真核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提出处  理意见,同时制订整改措施,并切实实施。              日前, 将核实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反馈至教务处。

 

教务处(公章)       

责任单位核实情况、

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可另附材料)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注: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接到《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 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将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报教务处。


 

 

 

 

 

 

 

附件 2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存根) 事故编号:        事故责任人:       责任人单位:

事故主要情节:

 

 

 

教务处(公章)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 事故编号:        事故责任人:      责任人单位:

贵单位                          

 

 

 

。根据《伊春职业学院教学 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     章第    条的规定,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 研究,认定          所出现的教学事故属        教学事故。请贵单位接此通知后及 时告知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本人若对此事故认定有异议,在接到此通知 5 个工作日 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教务处(公章)       


 

 

 

 

 

 

 

附件 3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事故 编号

 

发生 时间

 

责任人 姓名

 

责任人 单位

 

发现 渠道

 

报告 时间

 

报告人 姓名

 

报告人  联系方式

 

接待人

 

责任人对此次教学事故是否有较深刻的书面认识材料

 

事故主要情节及 学院处理建议

事故主要情节:

 

 

 

学院(部)处理建议:

               

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研究认定:

 

 

事故责任人: 事故等级:

 

委员会主任签字:

        

              

 

 

 

 

 

伊春职业学院(公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学校人事处、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 责任人所在单位各一份(存档)。


 

 

 

 

 

 

 

附件 4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存根               

责任人姓名

 

所在单位

 

处理决定文号

 

经办部门负责人

 

责任人单位接收人

 

接收任务日期

 

注:此存根由经办部门留存。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编号         

 

责任人姓名

 

处理决定文号

 

责任人单位送达

 

责任人单位见证人

 

 

 

处理事实

 

处理依据

 

责任人签字

 

送达日期

 

   

 

 

注:1.此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责任人,履行送达手续。

2.责任人拒绝在处理决定通知书上签字或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时, 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签字,同时在处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 收事由和日期。

 

伊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       编号        

 

责任人姓名

 

处理决定文号

 

处理事由

 

处理决定

 

责任人单位送达

 

责任人单位见证

 

 

 

 

 

  

 

注:1.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责任人后,送达回执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返还 经办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