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建立更为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表彰高质量科研成果,充分调动激发教师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参照《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具有前沿性、原创性或应用性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条 伊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评选秉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坚持依法规范、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促进学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章 评奖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参与评奖的成果必须为学院教职工以独立、负责人或第一署名人的身份完成,且所署第一单位为伊春职业学院,知识产权归属学院无异议。
第五条 伊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一般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并可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设立专项成果奖。
第六条 评奖成果包括:(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2)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者教材;(3)公开发表或被区县以上党政机关、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等采纳或应用的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已结项科研项目;(5)获得国家授权的职务专利;(6)通过市厅级及以上部门鉴定(验收等视同鉴定)且应用一年以上、稳定可靠、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参评:
1.不属于本奖励范围和时限的;
2.存在产权争议的且尚未解决;
3.多人合著或合作而未取得其他合著者或合作者同意;
4.已获国家、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
5.电子出版物;
6.编著、文艺作品、新闻作品、志书、年鉴、一般大事记;
7.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三章 评奖等级及标准
第八条 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一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量的5%;
(2)二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量的10%。
(3)三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量的15%。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评奖标准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系统性很强;研究成果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广泛认可和引用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专业的发展具有很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系统性较强;研究成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引用较广泛;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专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并引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专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在学术上有重大创新,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专业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在学术上有较大创新,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条 学校统一部署,高教研究室组织各有关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实施。凡符合科研成果参评基本条件者,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高教研究室对各申报部门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一定程序组织评审,并由学术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自拟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设置为期15天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高教研究室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二级学院或教学部提出异议的须加盖部门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高教研究室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术委员会审议裁决。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奖励标准按照《伊春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的参评成果,不受异议期限制,学术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