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黑龙江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或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人力等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以及学校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学校。学校积极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统筹、协调、审议和决策机构。涉及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决策。
第五条 根据工作要求,对学校享有权利的科技成果实行资产单列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有权对科技成果进行推广转化,负责推广转化成果的日常管理,并确保科技成果真实可靠。纪检、财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有效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
第六条 根据职务科技成果在维护阶段与转化阶段的不同特点,结合其是否满足转化条件,实施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对成果维护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计财处对产权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进入转化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资产单列管理。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进行信息披露和登记申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及时登记成果信息,建立成果台账。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利用财政资金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学校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登记。
第八条 经登记进入单列管理的授权成果,如尚未实现转化的,在成果台账中登记为“成果维护阶段”;如已实现转化的,在成果台账中登记为“成果转化阶段”并标记转化方式、金额和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对于登记为“成果维护阶段”的科技成果,不做无形资产的记账和资产确认;如有明确转化意向,成果完成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提出转化申请,根据学校成果转化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登记为“成果转化阶段”。
第十条 对于登记为“成果转化阶段”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放弃维持该科技成果,未及时缴纳承担相应责任后果。计财处对登记为“成果转化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四章 风险防控及免责
第十二条 未履行学校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许可、转让、对外合作、创办企业等行为。对于私自利用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外流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需由学校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各类事项。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接受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机制,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