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6-06-1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黑龙江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激发我校广大教职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及黑龙江省科技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适用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虽因客观原因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经认定后可免除或减轻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遵循“三个区分”的原则:即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行为与明令禁止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科技创新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尽职免责认定等相关工作。在尽职免责评议工作中应当充分调查认真分析、仔细甄别、科学认定,既要避免不敢免不会免,又要防止突破党纪国法政策底线,充分体现尽职免责机制的总用和导向。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负责具体认定、评议和反馈等工作。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三章  免责情形

第七条 学校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活动中,出现包括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开展对 特定领域、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创造性开展工作,给学校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已经履行了论证、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形成对 职务科技成果价值的一致判断,决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定价交易,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三)依法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清算、处置不良无形资产等业务中,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不低于市场公允 价值的;

(四)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学校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五)虽已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但因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恶意隐瞒关 联交易行为,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六)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七)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 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八)领导班子成员在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时,发表了明确的反对意见(有会议记录),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发生风险或造成学 校利益损失存在直接关系的。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办理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业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管理人员认为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但 选择的转化方式没有给学校带来最大收益的;

(三)管理人员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 场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学校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发生较大价值变化的,导致学校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四)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 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学校约定收益无法获取的;

(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六)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合规整改中,按 照内部管理规定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开展工作,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七)管理人员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 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八)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 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酬分配等争议,给学校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九)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成果转化业务,移交前已暴露 风险,后续接管的管理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的;

(十)管理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

第九条 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追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牵头,涵盖科研、财务、纪检、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内的尽职免责认定专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尽职免责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细致开展尽职 免责认定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认定对象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应 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认定结论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认真履行职责,符合本办法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基本符合本办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办理相关程序和风险防控中 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未履行规定职责,应当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审议确定后,送认定对象签字。认定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认定结论错误的,工作小组重新进行认定;若不予采纳,工作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开展尽职免责认定时,认定对象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认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和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