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6-06-1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或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人力等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以及学校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本办法所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指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是指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

 申请赋权条件:

(一)赋权的成果应具备不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列入学校赋权试点负面清单情况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三)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的统筹、协调、审议和决策机构。涉及科技成果赋权的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是学校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的专门职能机构,负责赋权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监督执行和组织实施,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需向上级报批报备的备案工作

 计财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的资产处置,账务处理,负责按照国资、财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对赋权试点的执行实施财务监督。

 人事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其中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兼职或离岗创业行为,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申请报批。

 纪检委(监委会)负责对赋权试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审慎合规履职进行监督,对被赋权人依纪依法依约行使所赋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对赋权试点实施相关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受理与赋权试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

第三章  所有权赋权

第十条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所有权比例、转化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所有权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路径有三种,分别如下:

(一)赋予部分所有权+技术转让+约定收益。学校先将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再将单位持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以全部所有权作价入股。学校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的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二)赋予部分所有权+预收定金+阶段性收益。学校先将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将成果转化给企业。其中,学校将其持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按照先收取定金、再按阶段性约定返还收益的方式转让给企业;成果完成人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获得相应股权。

(三)赋予全部所有权+拨投结合+权益实现。采用拨投结合方式支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项目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实施股权转化,并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长期使用权赋权

第十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学校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不足十年的按剩余期限计算),并签署书面协议。到期后可根据转化情况申请延长,直至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限届满或终止。使用期限内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可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使用权赋权路径有三种,分别如下:

(一)赋予长期使用权+一次性许可+现金收益。学校通过一次性收取许可费用的技术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二)赋予长期使用权+免费许可+约定收益。学校通过免费许可方式,将一定期限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期满后根据转化情况,高校院所按事先约定向成果完成人收取相应费用。

(三)赋予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约定收益。学校将一定期限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以成果使用权作价入股。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企业产生收益后的收益分配比例。

第五章  赋权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赋权申请应征得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意方可提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接对象存在利益关联时,应在提出赋权申请时主动填报关联说明。有利益关联的完成人不得参与赋权申请洽谈和审批过程。

第十五条 赋权转化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交《伊春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所在二级单位对其涉及人员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可行性及有无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进行初审,技术转移中心对其进行涉及经济、法律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起草权利分配约定书,确定其权利分配比例,经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字确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备案,转化后按约定书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将审核通过后的赋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项目介绍、价格形成过程、拟成交价格、权利分配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书面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相关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四)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正式发文,确定赋权方式和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签订《伊春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赋权协议书》;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与承接对象洽谈,最终确定成果转化方案;

(六)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赋权后,若需对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变更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支付在更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成果赋权后,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科技成果的维护等相关费用;

(八)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赋权后,应每年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交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便于学校及时掌握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情况,监督合同履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开展。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赋权科技成果信息公开机制,获得赋权科技成果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学校监督。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如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作企业同类的业务,给企业或学校造成损失的,成果完成人应向企业或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赋权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本办法如果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