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5-08-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和教职工日常管理,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市有关 文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对教职工是否按时出勤、参加学校各种会 议和活动、值班值宿等情况的日常检查手段,为提拔任用、职 称晋升、工资核定、绩效奖金、考核、奖励评优等提供依据。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学校纪检委、人事处是学校考勤管理的监管部门,对二级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是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 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此项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于不 执行考勤规定或弄虚作假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将追究其责 任。

第五条  根据岗位分类管理原则,按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实行分类考勤。实行坐班制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参 加工作不满两年的(含试用期)需全天在岗,专任教师根据工 作量完成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日常考勤,在次月 2 号之前将本部门出勤情况报给人事处。

第七条 考勤情形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 2 次视为事假半天,当月累计迟到、 早退 5 次,视为旷工 1 天。

(二)未参加学校及二级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和活 动人员, 以该项目主办部门提供出勤情况为依据,未按规定程 序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学校纪检委、人事处将不定期进行工作纪律检查, 无故未在本工作岗位的人员,视为旷工半天。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逾期不归的或所提请假理由和提 供证明经查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视为旷工。

(五)因违法违纪,危害社会治安等问题被公安部门拘留 的,视为旷工。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期到 岗工作的,视为旷工。

(七)外出学习,无正当理由期满未归且未按规定程序请 假的,视为旷工。

(八)其它经认定为旷工情形的。

(九)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30个工作日的,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请假类别

第八条  公假。经学校公派出差、学习、支农、支教挂职、扶贫、援疆、援藏等到校外工作的人员,须请公假,返 岗后到人事处销假。

(一)因公出差者,需拿会议通知、文件等履行请假手续将《公出审批单》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

(二)公派外出学习者需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报人 事处备案。

(三)支农、支教、挂职、扶贫、援疆、援藏等到校外工 作人员将相关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调休假。教职工在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 日及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工作,在工作日可申请调休。

第十条  事假。在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私事耽误工作的须请事假。二级单位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一年 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请病假。 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含)医院的病历、诊断书。外出期间患病 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医院的病历、诊断书。

第十二条  婚假、产假、丧假。根据法定亲属关系范围内 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 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 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一)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 15 日,参 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 10 日,婚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再婚职工同初婚职工享受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产假。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 180 日围产期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日;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 15 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可增加产假 15 日。女职工怀孕未满 3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日产假;怀孕满 3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日产假。男职工享受 15 日护理假。产假包括国家法定 假日和休息日。

(三)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 3 至 5 日的丧假。

第十三条  值班、值宿请假及串班按保卫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假 1—3 天,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 4 —6 天,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请假 7 天及以上由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请假按学校干部管理规定 的相关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调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按要 求填写《教职工调休审批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与有关 证明一并至少提前 1 天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返岗后,本人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 返岗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 2 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五章   请假工资管理

第十八条  经学校公派出差、学习(不含脱产提升学历)、 支农、支教、挂职、扶贫等到校外工作的人员,执行在岗职工 工资(含绩效)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假工资。

(一)事假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核减额度按绩效工资标准除 以当月工作日乘以事假天数核算。

(二)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 20 个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未超  15 个工作日的,原工资照发。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生活性补 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四)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的工 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5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 贴停发。

(五)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停发本人超过天 数的全部工资,扣发半年绩效。

(六)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 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年 度考核奖)不予发放,扣发(追回)全年绩效。

第二十条  病假工资。

(一)病假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核减额度按绩效工资标准除以当月工作日乘以病假天数核算。

(二)病假超过 2 个月按照黑人社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4 执行病假工资。

(三)病假超过 6 个月,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薪级工资  不予晋升,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奖) 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婚假、产假、丧假工资。

婚假、产假、丧假请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发放岗位绩 效工资,超假时间按事假计。

第二十二条  旷工 1 天,绩效工资当月减半,旷工 2 天及 以上,绩效工资当月停发(教师及辅导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性津贴核减额度按本人工作性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工作日核 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及 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伊春职业学院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