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黑龙江省教育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收费的主体为计财处,严格按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计财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五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项目、执行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将收费工作纳入到相关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日常管理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是学生收费的管理部门,对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工作的组织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对催缴学费、住宿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九条 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收费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方便缴费,学校收费原则上采用线上自主缴费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不受理现金缴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费和宿费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学费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制度,宿费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制度,学生缴纳两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三)每学年开学前2周为学校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的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五)学生无故欠费的失信行为,将影响评优、评奖等。
(六)学生处负责提供学宿费缴费明细并核对缴费信息。
第十二条 考试费管理
学校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考试费。
(一)收费项目
1.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离校后申请重新考试费每生每科120元。
2.成人教育学生补考费每生每科50元。
3.自主招生测试费每生每次300元。
(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考试费缴费明细并核对缴费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非税账户。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主要的项目及要求有:
(一)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的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园卡等不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二)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可向其收取培训费。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由各相关部门申请设立,申请流程为:申请部门填写《伊春职业学院收费立项申请审批表》(有协议或合同的,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计财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需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报计财处备案。对任何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均不得在未获审批情况下自行组织收费,所有收费均由计财处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其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需报计财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学籍异动、寝室调整缴费与退费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由学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向计财处提供学籍变动信息,计财处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变动表,调整收费系统相关信息,涉及费用增减变动的,依规予以调整。学生学籍异动涉及的相关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处理。
(一)留级学生的费用按留级后新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因病或其他原因学期中途休学的,当年已交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复学时按新编入班级的费用标准收取,多退少补。
(三)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为学年中期转专业的,则转入学年第二学期的学费按新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一学期仍按原专业收取,不再调整。
(五)从外校转学到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六)借读生按借读学校学费标准缴费,学费由借读学校收取。
(七)交换生按交换学校学费标准缴费,学费由交换学校收取。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调整由学生处提供寝室变动信息,计财处根据学生寝室调整信息变动表,调整收费系统相关信息,需要补交住宿费的学生,在调整一周内补交宿费;需要退住宿费的,另提供所在学院(教学部)和学生处签批的学生退费审批单。
第二十条 走读学生走读期间不交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已完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其实际在校时间(每学年以10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不足10天的不计,10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起止时间以学生处等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退费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秋季缴费期内,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退费。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的责任部门,应通知有关学生及时办理休学、复学、退学手续,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贷款和按规定批准缓交的情形外,不按时交费的,均属于无正当理由欠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对欠费学生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通知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精准了解学生欠费情况,及时提醒学生按时缴费,并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第七章 收费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随时对计财处和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严禁私自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伊春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1日
伊春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