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切实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受校长委托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审批权限;计财处在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四条 业务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对所分管部门经费支出的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价值的符合性负责;对物品采购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经济业务所产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分管部门校领导的知情权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原则,填写《经费支出计划审批单》。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及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出,计财处不予办理。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2万元(含)以下,签批至分管财务校领导。
(二)单项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签批至校长。
(三)单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呈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四)单项金额30万元(含)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呈报党委会集体审定。
第八条 经费审批签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计财处负责人——按第七条审批权限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党委会。
第九条 预算内日常经费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下列部门预算内的基本支出,计财处按财政相关流程执行,无需办理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学校例行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薪金及津补贴(含人事部门核批的各类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等)、职工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缴费等。
2.人社部门核批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教职工困难补助等。
3.在职、退休人员取暖费和体检费。
4.晋升工资和补发工资。
5.财政拨款的市级奖励、优秀人才津贴、援疆补助等。
6.应缴财政专户资金进行汇缴。
(二)下列部门预算内的基本支出,由相关部门履行财务报销程序,无需办理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长期聘用人员工资、临时性用工开支、校内外教师课时费、考务费、评审费、辅导员津贴、党支部书记津贴等。
2.例行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临时物价补贴等。
3.日常支出的水费、电费、采暖费、通讯费、公务出行交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会费等。
4.已履行公出审批手续的差旅费和培训费。
5.已签订合同的履约支付项目。
6.已经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借款业务,核销报账时,若金额及支出渠道与借款时一致,不必重复履行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由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第十条范围内的所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必须履行完备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经费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拒绝审批。
第十三条 严禁将同一经济事项拆分审批,恶意拆分审批规避审批程序者,由学校纪委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经费审批人对所签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依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因审批人的责任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处罚,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伊春职业学院
2023年7月24日
伊春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