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发表于: 2023-02-02 点击:


 

随着继续教育的不断发展,我校开办的继续教育规模不断增加,兼职教师队伍也在不断扩大。为使教师能够针对继续教育的特点,因材施教,夯实基础,拓宽知识面,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的培养质量,现结合实际,特制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教师职责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四条  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类别、层次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条  教师应与继续教育学院及所属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须按教学要求,填写授课计划,上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担任函授课程教学的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推荐适合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或者自编函授教材,认真备课,编写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和习题集,及时解答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碰到的疑点和难点,指导学员进行实验实习活动,落实实验实习环节。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答疑,并给予必要的启发和指导,了解和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备课。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填写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教研室或学院、成教学院各执一份 ),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指讲授课、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视听课或电教课等)。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取得学生名册,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物等各项教学准备,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式的指导,并努力学会编制电子教案,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第十六条  教师课堂用语应是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七条  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章  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给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条  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分管教学的学院负责人批准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吸烟。一般不以坐姿讲课。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第二十二条  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型、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增减课时。

第五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四条  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相当的难度。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于授课后或考试前一个月内,将本课程结业考试试卷A、B、C三套及试题答案交给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一律不出复习题,亦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对考查课程要认真负责,不可应付了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两周内将试卷或学生成绩单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在此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第二十七条  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管理、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经评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