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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教务处 发表于: 2018-09-0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伊春职业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引领作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表彰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师德高尚、锐意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参照国家和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条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开展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激发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促进我院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专任教师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二级学院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须具有10年(含10年,统计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一线教学工作经历,近3学年承担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

第六条 教育思想先进,符合时代要求;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条理性强,符合认知规律;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第七条 因材施教,方法灵活;课程讲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调动学生潜在的能力,给学生以深刻的创新熏陶;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与应用,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效果好,有自己研制的多媒体课件;注重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第八条 主持过教改项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发表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自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教材,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校内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第十条 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形成本院该领域教学的历史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学术造诣较高,在高职教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主持或承担多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较多,获校级以上奖励(特殊学科的,酌情考虑)。出版多部科研专著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较大。

第四章 表彰数额及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表彰名额一般每年不超过3名。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等奖励,同时作为教师聘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具体奖励按照《教师个人和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选步骤与办法

第十五条 该项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择优推荐,报送教务处。原则上往届已被评为“教学名师”的不再参加本届评选。

第十六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查,根据评选条件与指标体系,按照当年确定的院级“教学名师奖”的人数,评选出最佳人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家组评选出的结果进行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并经公示后,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的评选推荐一般是在已经获得院级教学名师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评选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伊春职业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文件终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